昨天(5月31日),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签订行政补偿协议或作出决定之日后的30日内履行行政许可补偿,否则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关的处分。
所谓行政许可补偿,是指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于此前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实施行政补偿的过程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据有关人士介绍,新通过的《办法》对行政许可补偿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对行政补偿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保障。这不仅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诚信意识,打造诚信政府,也是建立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有益探索。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补偿决定的履行期限: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在签订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履行补偿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行政机关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补偿协议或决定的,将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我市继续举办地方成人高等教育的情况汇报》、《建议对在“村村通电话”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庆移动公司和重庆电信公司进行通报表彰的请示(送审稿)》等议题。
市领导甘宇平、黄奇帆、马正其、吴家农、谢小军、周慕冰等出席会议。(记者 高海言)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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