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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法规挑刺:“禁包二奶”可能加重权力勒索

  给新法规挑挑刺

  昨天开始,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为代表的这批新法规,无疑对现代化法治建设有巨大的推进作用。不过,扬子时评的作者也敏锐地发现,这些新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瑕疵或小漏洞。

编者特将这些善意的“挑刺”进行了整合,请读者评说,供有关方面参考。

  “依法追究”

  不能缺“配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条文]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理由]没有明确“依”什么“法”

  [建议]尽快完善配套法律措施

  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而负责人却依然锦衣玉食。因此,破产法明确规定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不过,感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是有漏洞。

  “依法”首先要“有法可依”才行。那么,对于某些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不端行径,“依法追究”究竟是“依”的哪些法?如何来确保“依法”?事实上,正如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这次破产法执行之后,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以及保障制度是一大遗憾:“在这部破产法中,对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是我们的管理人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他们。”既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那么,所谓的“依法追究”就很容易落空。

  现实生活中,类似“依法追究责任”、“依法承担责任”的话经常可以看到,在许多政府政策、法律规定中都可以看到,更可以经常从某些领导口里听到,成为一种突出的现象。然而,需要警惕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制本身还不完善,因此,所谓的“依法”背后往往隐藏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漏洞,这往往使得有些“依法追究”、“依法承担”仅仅是一种口号,根本无法落实。这导致许多的政府政策、法律规章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所必须注意防范的陷阱。

  就破产法来说,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高度警惕这种陷阱。譬如,在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依法承担责任”的同时,就应该明确“依”的是哪些“法”,有哪些“法”可依,这些被用来“依”的“法”本身又是否完善、科学。如果并没有完善的“法”可“依”,那么就应该尽快出台配套法规,确保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湖南 邓清波)

  怎样索贿才算“情节严重”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条文]有贪污、索贿、受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由]情节“严重”不“严重”,缺乏判断上的操作规范,最轻的处罚甚至不如超生所受处罚

  [建议]公务员只要索贿受贿就当用“重典”严惩

  笔者以为,每一种职业都有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底线规范”,没有它就会给这个职业的信誉和根本造成致命的损害,这个职业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尊严和价值,而胆敢越过这个底线的人就不再适合从事该职业。比如医生的底线是救命,法官的底线是公正。对国家公务员来说,不以权谋私、不嫖娼不包养情人等等,都属“底线规范”。在“底线规范”的问题上,出现违规事实是关键的和第一位的,情节轻重则是次要的和第二位的;从本质上看,索贿受贿100元与10万元并无区别。正因为如此,在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在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公务员索贿受贿是绝对的“高压线”,一旦犯规,不论数额多少,情节如何,都该算犯罪。

  而从这部条例上的相关条文看,索贿受贿最轻的可只处以记过(仅比最轻处分“警告”高一级),较重的可只处以降级,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开除。这无疑在客观上造成这么一种暗示:索贿受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等行为并不算很严重的违规,甚至比超生(至少降级处分)的性质还轻。这样的导向显然不利于打击腐败,维护政府形象。更何况,如何鉴定索贿受贿、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多大才算情节较重、严重,条例未作明确规定,这就给纪检监察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很大的弹性解释空间,而这个空间是可以寻租的——是“记过”还是“撤职”可大大不一样;同样,这也给那些因索贿受贿而等着挨处分的公务员积极“活动”、争取从宽处理的余地,这就产生了新的索贿受贿的空间,不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我国目前法制还不够健全,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公务员索贿受贿的问题上,必须通过用“重典”来整肃社会纲纪了。(福建 黄琳斌)

  从“禁看日记”想到英国“允许搜身”

  [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条文]父母不得偷看孩子日记,教师不得说孩子“笨”等

  [理由]法律规定过于刻板严格,对孩子的保护有些过度了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出台一些对教育孩子有实际意义的新规定。

  英国《泰晤士报》昨日报道,在校园“小霸王”现象越来越严重情况下,英国教育部再宣布一项新措施,规定中小学校长将有权不经学生同意,下令搜查学生是否携带刀具等攻击性武器,这项“老师可搜身”规定几乎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出台,内容却大相径庭,让人深思。

  在我们印象中,英国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有着严格而繁琐的法律规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已深深扎根于英国民众心中。然而,英国人并没有死钻“人权”的牛角尖,而是根据不断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根据日益严重的校园暴力现实,立法允许老师对学生搜身。笔者认为:这才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本意,真正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而我们刚刚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对家长和教师的言行举止作出了严格限制,教育孩子时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对孩子过度的保护,对家长和老师行为过严约束,其效果如何,已受到众多质疑。

  不可否认,家长和教师的粗暴管教和不当言行会使孩子受到伤害,对他们心理的成长、性格的形成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家长和教师理应尊重孩子的人格,多用平等交流的办法和循循善诱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孩子。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每个孩子的个性也不尽相同。俗语说:哄牛打马。也就是说,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对于那些自觉性、自制力都比较强的孩子来说,稍一点拨,他可能就会朝好的方向迈进;对于那些自制力和自觉性比较差的孩子来说,仅靠和风细雨的引导,恐怕难有效果。现在社会上不良诱因太多,校园暴力、团伙犯罪、低龄化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学生殴打同学,侮辱老师的事件最近也常有发生。笔者所在的地方,有的学生上学都带着砍刀,老师是一声都不敢吭!

  在这种情况下,恐怕不能一味地“保护”。英国的做法应该是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仅仅拘泥于单个未成年人的权利,而不着眼于整个大环境的影响,不关注所有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不计实际地“封杀”家长和教师的一些特殊教育方式、教育手段,势必让某些孩子变成一群只知道张扬自己个性不知道尊重他人权利的公子哥儿。

  保护未成年人,是否也该借鉴一点国外经验,根据实际制订弹性大一点的法律呢? (湖北 张剑虹)

  “禁包二奶”

  可能加重权力勒索

  [法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条文]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理由]会成为“二奶”向包养公务员勒索的砝码,导致违纪公务员拼死隐瞒,加大查处难度

  [建议]纪检部门应“预警”

  这对包养情人的公务员来说,是有很大的震慑力的。但是,正是缘于震慑力太大,可能会把已经在包养情人的公务员逼上绝路。

  试想一下,如果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对情人说:“亲爱的,从今天开始,我不能再包养你了,这不是我情愿做的,而是被处分条例逼的。”情人难道会说“亲爱的,我理解你,从此我们就分手吧”?

  如果我是被包养的情人,我会怎么说?我会说:“好啊,你现在包养我还没人知道,你想不再包养我,那我就到纪委去告发你,让你立马就下台!”怎么样?这绝对有可能。

  处分条例像一把剑,高高地悬在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头上。但是,被包养的情人更像一把匕首插在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心上。作为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实际上已经走上了绝路,或者说,包养情人的公务员的政治生命已经握在了他所包养的情人手上。当然,情人也会权衡利弊,在包养的公务员没有抛弃她们的时候,利用公务员的权力和地位谋取更多利益,而包养情人的公务员为了不被情人揭发,也会更屈从于“权力勒索”,满足情人的非分要求,所以,双方都会更加尽力地维系这种关系,从而使查处更加艰难。

  在这种情况下,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只会选择一条路,那就是更加极力地隐瞒欺骗组织,采取更加隐蔽的办法继续包养情人,以图侥幸过关。对这一点,我们的纪检部门应当有个“预警”。(江苏 素手抚琴)

(责任编辑:李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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