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秋玲)记者从市质监部门获悉,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近日正式施行。
升降机、起重机等机电设备广泛运用于我市的建筑工地、大型工业企业等领域,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