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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40吨液氯泄漏事件 受害者获赔近3000万

  昨天,省司法厅召开通报会,公布了2006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的“40吨液氯泄漏之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件当选。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翟洁君说,这些案件是从37个参评案件中选出来的,其特点是案件环节多,处理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较大,援助律师观点明确,论证严谨,案件受理、审查程序规范,受援人满意。

  专家还指出,评选出的案件以人身伤害纠纷案较多,还有工伤待遇纠纷、医患纠纷、合同纠纷、农民工讨薪等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典型的代表性,对于帮助受害人如何维权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005年3月29日发生在淮安境内的液氯泄漏事故案,2名肇事车驾驶员(押运员)、3名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2名液氯销售人员共7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06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案件

  1、液氯泄漏之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为了盲童失去的光明——“ROP”人身损害赔偿案

  3、城乡居民“同命同价”——许艳兰等诉保险公司和穆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千里走单骑——赵云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代理案

  5、向不公平的和解协议挑战——朱建江执行听证案

  6、一切为了受援人——褚玉英客运合同纠纷案

  7、民工兄弟的汗水不能白流——70名农民工追索工资报酬案

  8、海员的身后事——吴龙清之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9、坚持就是胜利——吴健工伤待遇争议案

  10、雇佣与承揽之辩——蒋仁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代理案

  典型案件一

  帮3140名原告讨公道

  ——40吨液氯泄漏致人损害赔偿案

  事件回放

  2005年3月29日,一辆液氯运输车在京沪高速淮安段肇事,致数万村民紧急疏散转移,数千群众中毒住院治疗,28人死亡……农田大面积绝收,损失极其惨重。经有关部门协调无果,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淮安市司法局受命代表淮安方面负责全部民事赔偿诉讼工作,由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由于案件重大、案情特殊、影响深广,不可能以个案形式开展工作,淮安市决定以大案会办的方式开展诉讼,并成立了“3·29”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团,市法援中心设立专门账户,申请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在市政府支持下,援助中心加快诉讼进度,所有援助律师放下手上的其他案件,全力以赴集中办公、统一行动。

  哪些人应该获得赔偿,每个人应该获赔多少钱?光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全体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一一将其厘清。从下面这一堆数字中,我们不难想象出其中过程的艰辛:适合诉讼资格的原告3140人,其中门诊住院2235人,医疗费2973911.79元,误工费246715.94元,护理费231430.44元,伙食补助费320022元,精神抚慰金1175000元,人身损害索赔总额为18850764.08元;财产受损1791人,家畜家禽损失526840元,农作物土地损失3517492.02元,财产损失总额4044332.10元;合计请求标的22895096.18元。

  省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援助案件工作量之大是近年来罕见的,光打印复制整理装订案卷的卷宗就有127本,将近2万页,制作各类表格也有40多份。由于本案发生突然,原始材料先天不足,必须按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逐个甄别归类,并在证据形式和内容等方面作出完善。此外,对谁出庭代理,谁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谁发表第一轮代理意见,谁进行第二轮答辩,谁对答辩进行补充,谁谈损失的计算依据以及标准,如何应对等一系列问题,援助律师团都作了细致分工。

  援助结果

  2006年4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6月16日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承担20万元,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品运输中心各赔偿7290038.47元,临沂沂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645019.24元,此外,三被告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品运输中心、临沂沂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要对18225096.1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合计接近3000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日前这批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案点评

  该案具有涉及受害方人数众多、损失巨大、证据收集艰难、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强等特点,被列为十大案件之首。法援律师团为此组织了近20名律师和专职法律援助人员集中办案,同时协调涉案各县(区)、乡镇村组,以及各政府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没发生一起因把握不当而导致的上访事件。同时为确保诉讼的成功,组织了近10次专题研究会,就可能涉及的问题做了充分准备,甚至对律师团各成员在审判过程中的协调和配合都做了详细的预案。此案的成功,为我省办理特大型法律援助案件积累了经验。

  典型案件二

  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许艳兰损害赔偿案

  事件回放

  2005年11月18日下午,一辆满载货物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海安县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季崇山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季崇山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穆某负次要责任。季崇山是农业人口,妻子许艳兰于12月26日向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志被指定为其提供援助。他先后5次到70多里外的季崇山生前户籍所在地的镇、村、组和派出所进行取证,调查发现:季的户籍虽在农村,但常年工作、生活在县城,且在县城置有房产。援助中心认为,死者虽户籍在农村,但长期打工居住城镇,且在县城成家并有住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县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受援人)有关季崇山的医疗费等损失20万元;穆某按责承担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中的46342.22元。

  本案点评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一直是司法工作中争议较大的一个焦点。本案的诉讼成功,对农民工,特别是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典型案件三

  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吴健工伤待遇案

  事件回放

  淮安市民吴健原是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12月11日中午,吴健准备下班锁门的瞬间,铁门突然倒下,被砸伤腰部和臀部,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吴健伤情反复,到2006年7月,共9次住院、6次手术,花去住院、理疗、交通等费用近3万元,病情还没完全控制。吴健多次找公司协商增加赔款,遭拒。最终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他们给予援助。

  援助经过

  黄俊华、吴云光两名律师经过走访、调查,决定先进行工伤认定,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二级伤残并大部分护理依赖”和“同意配置轮椅”的结论。两位律师开始搜集整理证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96059.40元;从2006年12月1日起被诉人按月发放申诉人伤残津贴1103.54元,生活护理费643.47元,以后随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增长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本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维权案件,也是十大法援案件中的三件工伤赔偿案之一,其中援助律师采取的“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这两个关键环节,对于广大工伤事故受害者,特别是“私立协议”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

  本版撰文 沈思新 于英杰

  新闻链接

  省财政专拨500万

  帮困难群众打官司

  本报讯今年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十件实事之一,要求我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打官司提供有效帮助”。为此,省司法部门制定了任务落实方案,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稳步增长,由2006年的1.2万个增长到1.8万个以上。这是记者昨天在省司法厅2006年十大法律援助案件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省法援中心主任翟洁君说,1-5月份,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刑事辩护指定的案件共6500多件。据介绍,今年我省进一步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以便于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援助。同时各地加大投入,经省民政厅批准,我省日前成立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了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募集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支持的经费也较去年增长1倍,特别是省财政安排了500万元,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

  江苏法援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并可以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获法援需要什么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10、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哪些人可获法援

  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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