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记者昨日获悉,近日,中国保监会已下发了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7月1日启用新保单
据悉,保监会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从发文之日起,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通知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做好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的印制和2006年版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各公司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2007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印刷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新保单增加纳税项目
据介绍,新版交强险保单将增加多项内容,包括汽车整备质量、纳税人识别号。其中,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而包括私家车在内的轿车等其他车辆可以不填写。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此外,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记者董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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