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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女士与港男同居 领养小孩引发抚养官司

  核心提示

  广东茂名的蔡女士在20年前与香港籍男子池某同居,同居期间,她又与另一名香港男子郑某“闪婚”。婚后,蔡女士依旧与池某保持关系,在这期间,蔡女士还在茂名领养了女婴小蔡。这场畸形的同居关系维持了数年之后,宣告破裂,由此引发了房产纠纷,进而引出小蔡的抚养问题,双方围绕着抚养费打起了旷日持久的官司。

  同居受骗一气之下“闪婚”

  昨日(4日),当事人蔡女士称,1987年初,自己在深圳经营药材生意,偶然的一次机会,经朋友介绍,她结识了大自己二十多岁的香港籍男子池某。池某称家境殷实不用为生计而劳碌奔波,非常想与蔡女士交朋友。此后的半年中,池某每天去蔡女士办公的地方,殷勤地为她端茶倒水,打扫卫生,风雨无阻。半年后,蔡女士见池某一直很诚心,而且勤劳踏实,有些心动就打算与他交往。随后二人便在深圳租房同居。有一天,池某突然跪在蔡女士面前向她求婚,并对天发誓,结婚后一定好好待她。考虑片刻后,蔡女士答应了池某的请求,但条件是他必须从香港有关部门获得证明,证实他的身份和婚姻状况,她婚后一定要到香港定居。此时,池某才支支吾吾地称自己结过婚,但妻子已经去世了,身边只有一个5岁的儿子。并一再保证尽快回香港办理证明,结婚了就带蔡女士去香港定居。

  1991年初,一切都布置妥当后,蔡女士和池某搬进了新房子居住。几年过去了,关于池某身份的证明书仍然不见踪影。蔡女士感到非常疑惑,趁池某回家的时候悄悄地跟踪他,却发现池某的妻子并没有去世。蔡女士一气之下回到深圳,与另一名认识不足一周的香港人郑某登记结婚,并在深圳办妥了去香港定居的相关手续。结婚一个月后,郑某得知蔡女士与池某之间的关系,与池某大打出手,最后气愤地离开了宝安的居住地,再没回来。没有离婚的蔡女士同池某继续维持同居关系,直到1995年8月。

  同居期间领养小孩

  在同居期间的1992年,已经30多岁的蔡女士非常渴望能有一个孩子。几个月后,蔡女士与池某起草了一份书面“申请书”,拜托茂名的朋友,如愿在茂名市民政局办理收养证,收养了才几个月大的养女,取名为小蔡(化名),并及时给养女办理了户籍证。1993年,经商的蔡女士因人流手术身体欠佳,又要抚养年幼的养女,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中止了药材生意。

  1995年,养女小蔡已经3岁了,蔡女士决定送她上幼儿园,要求与池某共同负担,池某当即沉默不语,随即收拾好行李匆匆离开

  宝安回到香港,不愿与蔡女士联络。从此,蔡女士独自供养女读书。

  2002年,池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5年8月因为蔡女士住房困难,他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兴华路新安湖花园一套住房借给蔡某使用,约定使用期为一年。但是,期限过后,蔡女士却拒绝归还房屋。蔡女士则解释说,这套房子其实是她购买的,由于新安湖花园出售时,按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个小区的房子只针对华侨、港澳台同胞销售,蔡女士就让池某出面购得,所以房产证上是池某一个人的名字,而实际上出资人是她。法院审理此案后,由于蔡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未采纳其抗辩,依法将房子判给了池某。

  2004年10月,房产官司结束后,蔡女士挑起了另一单官司,她要为小蔡争取抚养费,将池某告诉了法庭。

  一波三折的抚养权官司

  2004年10月,蔡女士以养女的名义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跟池某一同领养了小蔡,但是池某作为养父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要求池某支付小蔡15年的抚养费21万余元。在法庭上,池某开始辩称没有跟已婚的蔡女士同居,从未收养过小蔡,跟她一点关系都没有。池某起先称自己1935年出生以来,一直单身,后又称有4个子女,不具备收养条件,要求法院驳回小蔡的诉讼请求。蔡女士则出示了《收养证》、池某与小蔡的合影、证人证言等证据。

  宝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蔡女士与池某于1987年相识同居,同居期间,共同收养了捡来的弃婴小蔡。1995年8月,池某离开蔡女士和小蔡。判决结果是小蔡胜诉,要求池某一次性支付小蔡抚养费21万余元。

  蔡女士表示,池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共开庭三次,她再次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池某与自己同居、共同收养小蔡。眼见着官司即将胜诉,不幸的事件再次发生了。第三次开庭时,池某和他的辩护律师均未到庭,不得已的情况下,蔡女士和律师只好打道回府,谁知在回家途中不慎被扒手窃取提包,不仅遗失了金钱、银行卡等相关证件,而且把《收养证》原件也弄丢了,自己只保留有复印件。

  2007年4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收养证》的发证机关是茂名市民政局,没有存档纪录,无法依据蔡女士提供的复印件确定该《收养证》是否真实。因此,未能证明小蔡与池某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对小蔡提出的要求池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蔡女士并没有灰心丧气,她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院方已经受理了相关材料。(记者 石义胜实习生谢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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