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蒋宏宁)曾轰动一时的“贺兰一中校园女学生暴力案”,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半年的审理,于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贺兰一中和4名施暴者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6日晚10时许,受害人张某与一同住校的张丽丽(化名)在学校宿舍楼的楼道中说话时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来到楼道,抓住张某的头往墙上撞,并打其耳光、踢其腹部。
受害人被殴打后,先后到贺兰县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自治区宁安医院等医院就诊。2006年3月16日,受害人向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后,该所对张丽丽等4人分别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2006年6月28日,经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张某构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疾病与被打直接相关。同年11月30日,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受害人的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
法院根据张丽丽等的申请,委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丽丽等4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贺兰一中作为寄宿制教育机构,负有保障学生在校的学习及生活期间安全的法定义务,故贺兰一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丽丽等4人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受害人的各项损失的60%,即37451.5元;贺兰县第一中学承担受害人张某损失的40%%,即24967.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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