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个案:还有储户欲告银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期西安市发生多起储户银行卡遭复制,账户内金额被盗事件:
5月4日西安市民周女士在未丢失银行卡的情况下,被人在小寨的一处ATM机上转走了55000元,5月5日在电子城一处ATM机上被转走了2万多元。
5月10日上午,西安市民陈女士到高新路一处ATM机取钱时,发现卡里的2400元钱已被取走,经查询,取款时间是5月10日凌晨,取款地点是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一家银行的ATM机。“我从来没去过江西,也不认识那边的人。”陈女士赶紧报案,警方称,陈女士的银行卡很有可能被恶意复制。
5月16日,在西安市北郊做生意的圣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发现,他的银行卡里的1.4万元存款,在5月4日、5日、6日三天内,被人从ATM机上分8次全部取走。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周女士的丈夫。他说,目前案件还没有实质性进展,他也准备向法院起诉银行。采访中,储户们均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现象表示气愤,希望银行方面能够采取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记者了解到,即使警方对这类刑事案件未能侦破,储户依然可以起诉银行,获得民事方面的赔偿。
律师观点:银行责任无可推卸
针对银行卡内资金被盗现象,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荣斌称: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存入现金,就与银行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
在银行无证据证明储户遗失银行卡导致银行卡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出现银行卡存款被盗情况,说明银行安全设施存在问题,银行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经济损失。如果储户自己泄露密码,致使卡内资金被盗,储户本身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银行的责任都无可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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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泄密致存款被冒领
银行储户被判责任各半
储户粗心大意泄露银行卡密码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有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以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判令储户和银行各负担一半损失。
2001年9月,李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并在卡上存款29.8万元。2001年10月2日,李先生在与厦门某公司陈经理联系购车事宜时,向其提供了这张卡号和密码。2分钟后,他发现自己的存款仅剩50元。后来他得知是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中山储蓄所被他人用假卡和假身份证一次性取走。随后,李先生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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