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讯(记者许森枷)6日下午,榆林“1·15”抢劫信用社案在榆林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飞荣死刑,被告人黄林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刘小伟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初,被告人李飞荣、黄林峰、刘小伟纠集在一起商议如何“挣大钱”,李飞荣提出抢劫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信用社,黄、刘同意。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荣、黄林峰、刘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蒙面持械威胁之手段抢劫金融机构,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林峰还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共同预谋、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共同持械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李飞荣最先提议抢劫金融机构,提供并驾驶作案交通车辆,抢劫数额巨大,且较其余二人多分赃款,作用、地位高于黄林峰、刘小伟。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飞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林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小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飞荣、刘小伟当庭表示要上诉,被告人黄林峰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当天的庭审中,三被告人均有悔过之意,认为他们在实施抢劫中没有伤害守库员,请求法院能从轻量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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