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茶楼消费,价值10多万的轿车被泊车员偷走,车子被追回后,法院判决茶坊对顾客车辆受损费埋单。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获悉,这起因消费者停车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该院终审,法院二审认为被告茶坊自身管理有缺陷,维持原判赔偿原告陈某车辆修理费、搬运费共计49492元。
2005年11月20日17时许,市民陈某驾驶一本田越野车与他人一同到成都市内一茶坊喝茶,在该茶坊楼下,陈某按茶坊泊车员的要求将车及钥匙交由其保管并领取泊车牌一张。当日19时许,陈某喝完茶凭号牌取车时,茶坊却不能向其交付。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车是茶坊泊车员及其同伙偷走,次月18日此案告破,虽然车已追回,但该车因被盗后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之后,陈某与茶坊因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茶坊诉至法院,要求茶坊赔偿车辆修理费、搬运费、租车费等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与茶坊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茶坊在聘任泊车员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和防范义务,致使陈某的车辆在其保管期间被盗,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茶坊赔偿。故一审判决对茶坊认可的47992元修理费和实际产生的1500元搬运费予以支持,而对陈某的其他诉请则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茶坊以泊车员系用伪造的身份证到公司应聘,茶坊也无法辨别其真伪,泊车员的犯罪行为与茶坊无关;车辆被盗后,茶坊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并对陈进行道义上的安抚;陈某仅在茶坊消费10元,茶坊却要赔偿近5万元,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茶坊不服提出上诉。
王鑫陈敏元记者周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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