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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死刑判决的司法解读: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图)

  近年来,法院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形成了一个惯例:“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轻处罚的模式。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些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判决对其他腐败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所以,这几年普通老百姓都感觉中国对腐败贪官“轻刑化”了。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

  王 镭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宋 伟

  “郑筱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了。
”6月8日,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目前,郑筱萸案卷宗正准备移交北京高院。

  据这位法官透露,郑筱萸上诉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一审判其死刑“有异议”,郑筱萸认为自己有从轻处罚情节,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免其一死;二是对附加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位国家药监局前局长也有“不同看法”,认为法院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应被没收。

  郑筱萸请求北京高院“免其一死”的理由有三:一是自己在中纪委“双规”期间,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300多万元受贿款,符合“坦白从宽”政策;二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属于“认罪服法”;三是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此前,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犯罪数额649万元)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9日的开庭其实就是宣判。”一位参加了开庭的人士对记者说,“宣判的时候,所有人员都要起立,当审判长念到‘判处死刑’后,稍微停顿了一下,但接下来没有‘缓期二年执行’,这时的郑筱萸两眼一闭,双腿发软,就要瘫在地上了。因为事先有所准备,旁边的两个法警眼疾手快,扶住郑筱萸,并给他戴上了手铐,以防不测。这位正部级高官可能对判处死刑没有心理准备,因此反应比较强烈。不过对死亡的畏惧也是人的本能。”

  宣判后,郑筱萸被押往公安部秦城监狱。

  主动交代了

  300多万

  “对郑筱萸立案时,玩忽职守方面的证据比较扎实,受贿方面掌握的数额在100多万元。”一位专案组人员对记者说,“郑筱萸归案后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

  郑筱萸案发,源于他在就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时的两位“干将”的落马。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与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是郑筱萸在国家药监局公认的“左膀右臂”,这两人可以越过分管副局长,直接向郑筱萸汇报工作。曹文庄和郝和平把持的这两个部门是药监局的两个“肥缺”,一个是注册和审批药品,一个是注册和审批医疗器械,这两人落马后最先检举揭发出来的是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因为整个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混乱的源头在郑筱萸这里。随后,出于检举立功的需要,郑筱萸的受贿犯罪开始浮出水面。

  郑筱萸被“双规”后,开始陆续交代问题。“通过办案人员的谈话教育,加上郑筱萸多年的耳闻目睹,他十分清楚,中纪委‘双规’省部级干部的‘起点涉案数额’是50万元。没有确凿的证据,中纪委是不会对他‘动手’的,而被中纪委‘双规’的省部级干部,至今还没有一个是冤枉的。所以经过权衡,郑筱萸开始主动交代问题。”这位专案组人员说,“有300多万元受贿款是郑筱萸坦白交代出来的,当时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

  有关部门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郑筱萸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两者的查证方式也不同。前者是先从外围查起,主要是从行贿人那里取得证据,然后再正面接触受贿人郑筱萸,是由行贿人到受贿人的取证方式;而后者正好相反,是由受贿人到行贿人的查证方式。“虽然郑筱萸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但一些行贿人并不承认,所以调查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反复做工作。”这位专案组人员告诉记者,在这方面调查取证花的时间较多。

  “郑筱萸坦白交代问题后,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在秦城监狱时,郑筱萸曾与一位工作人员谈起自己的量刑问题,郑筱萸的预期是无期徒刑,死缓也能接受。此前,郑筱萸对一些省部级官员受贿案了解较多。

  “这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清华大学一位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举例说,“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等,翻开这些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法院在对这些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对省部级高官从轻处罚的模式。”

  “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的影响大,全世界都在关注,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些高官腐败案件的个案判决对其他腐败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这位专家分析说,“所以,这几年普通老百姓都感觉中国对腐败贪官‘轻刑化’了,有人甚至说贪官的‘轻刑化时代’来临了,根源就是省部级高官率先‘轻刑化’了。当然,对省部级高官‘轻刑化’也有大环境的影响,譬如一些国际组织和海外舆论对‘中国杀人过多’的责难日甚,国内外舆论一直呼吁中国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中国调整了死刑政策——‘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尽量不杀’。所以,这几年才出现了包括贪贿数额超过千万元、数千万的巨贪,基本上都找到被宽宥的借口,刀下留人,被判处死缓。”

  “显然,郑筱萸也想到了这条从轻处罚的模式。所以,北京一中院判处其死刑,大大出乎其意料,自然没有心理准备,在法庭上失态了。”一位知情人说。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分析说,“去年12月22日,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一个月后,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认定郑筱萸案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郑被‘双开’后,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检,最高检安排反贪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联合对郑筱萸案件进行侦查。案件经中纪委和最高检两家查证,因此,二审包括以后的死刑复核,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应该再有变化。”

  北京一中院一位法官也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一中院判决的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二审包括死刑复核还没有改判的先例。”

  “5月16日开庭,29日宣判,中间还有两个周末,再除去起草、打印、审核判决书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也就一周。”这位法官说,“按照法院内部惯例,只有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才会这么快判决。其实,从郑筱萸被‘双规’到一审宣判死刑,中间不到半年时间,速度非常快。而其他一些省部级腐败官员从‘双规’到判刑,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这也是郑筱萸的‘与众不同’之处。按照这个速度,二审和死刑复核也会优先考虑‘从重从快’这一刑事政策。这也表明,政府要下决心治理药品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治理不行了,老百姓怨声载道。”

  北京一中院宣判郑筱萸死刑后第二天(5月30日),新华社发表了题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文章说,对郑筱萸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分子的坚强决心。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郑筱萸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极其渺茫。“除非在二审和死刑复核期间,郑筱萸有重大立功表现,譬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被查证属实,才有可能改判死缓。因此,目前郑筱萸的唯一救命稻草就是检举揭发他人了。”

  “《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也多次发表文章,一致认为法院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是恰当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陈明华分析说,“两高”的机关报向外传达的信息非常明确,郑筱萸受贿和玩忽职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达到了《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死刑判得合法有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判处郑筱萸死刑除了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犯罪数额与犯罪危害

  郑筱萸的坦白交代虽然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法院认为鉴于“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但其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也不能从轻处罚。”

  一位反腐败专家分析说,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官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理的第一个省部级腐败官员。而且,这一判决是在“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是在省部级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模式已经形成惯例的情况下、是在专家学者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强大呼声下作出的,因此需要勇气和智慧。

  “这一判决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之外。”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认为,“大家都没有想到是死刑。”

  “开始认为判死缓比较恰当。”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对记者说,“但影响太恶劣了,所以老百姓、国内外舆论都支持死刑判决。”

  “单从犯罪数额上看,与其他一些省部级官员相比较,譬如与王昭耀、李嘉廷、王有杰等人相比,郑筱萸的受贿数额较低,这样看,好像郑筱萸的死刑判决判重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其实,对郑筱萸坦白也不能从宽的根本原因是其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药品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何家弘教授认为,郑筱萸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仅仅是收了多少钱的问题,“这些年,药品领域出现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钱算,虽然这些问题不是郑筱萸一个人造成的,但他在位子上,职责没有履行好,而渎职和受贿的后果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虽然是主动交代了问题,犯罪数额也不是最大,但由于危害严重,也不能从轻处罚。在这里,危害后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犯罪数额。”

  “判处郑筱萸死刑,与目前药品行业面临的一些严重问题有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记者说,“当前,老百姓对药品市场反映强烈,意见很大,特别是假药、劣药问题,有的吃死了人。这说明,药品市场监管混乱,并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而郑筱萸放弃了监管职责。因此,这个判决并不光是受贿多少钱的问题,主要是与人命关天的事情联系在一起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也认为,犯罪数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而陈明华教授则认为,郑筱萸虽然有坦白的情节,但在量刑上,这一情节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因此,即使坦白了,也可以判处死刑。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这种坦白是一种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要根据法官的考量进行量刑。而法定的从轻情节只有两种:自首和立功。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说,“即使郑筱萸不坦白交代,仅仅有关部门掌握的100多万元,也有可能判处其死刑,因为其受贿和渎职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譬如有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而此前已有这样的判例,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步行虹桥发生整体垮塌事故,40人死亡,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11万多元一审被判死刑。”

  “因为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无数滥竽充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一位医学专家痛心疾首地对记者说,“郑筱萸造成的危害,今后才会慢慢凸显出来。”

   相关评论:

  “坦白交代”并非贪官“免死牌”

  李克杰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许多人拍手称快,人们从中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行动,也看到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司法中的彰显。但也有不少人感到意外,因为他们不明白贪污受贿数额以千万计甚至数千万计的省部级高官尚且没有被判处死刑,何以受贿600多万的郑筱萸就被判处死刑了呢?况且,郑筱萸也有坦白交代受贿300多万元的从轻处罚情节。

  笔者认为,这种误解的产生,既有普通公众对法律具体规定认识模糊的因素,也有北京一中院对判决说理不清的原因。按照《刑法》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并非以数额为唯一标准,数额之外还有其他许多情节应予考虑,“坦白交代”也并非贪官的“免死牌”。事实上,坦白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对于受贿罪,法院在量刑时,受贿的数额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不同数额区间大体决定量刑的幅度区间。而在一个特定的量刑幅度区间内,到底是选择较高的刑期还是较低的刑期,是选择较严厉的刑罚方式还是选择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则由数额结合其他相关情节来确定。这些情节包括主观恶性程度、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的严重后果、赃款赃物挥霍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等。从郑筱萸的受贿数额看,量刑应该是在死刑(包括死缓)这一档。

  但郑筱萸被判处死刑,除了受贿数额外,还有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就是犯罪情节。也就是说,郑筱萸的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达到了判处死刑的程度。首先,从数额上来看,刑法规定,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而郑筱萸受贿数额是649万元,完全达到了被判处死刑的数额标准。其次,从情节上看,《刑法》规定,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关键就要看郑筱萸犯罪情节是如何“特别严重”的。法院认定,郑筱萸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无论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还是犯罪社会危害性,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判处其死刑是完全合法的。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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