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昨日,记者获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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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姓氏
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但在表述上容易产生子女可以随意采用姓氏的歧义。基于上述考虑,《条例》作出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第八条)。
关键词:取名用字
(一)《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第十三条)
(二)《条例》规定: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第十四条)。
关键词:姓名变更
(一)关于姓氏变更的条件。《条例》规定:1.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2.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3.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4.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5.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6.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8.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9.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10.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11.因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七条)。
(二)关于名字变更的条件。《条例》规定:1.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2.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3.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4.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5.名字粗俗、怪异的;6.名字难认、难写的;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的;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八条)。据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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