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郑州6月11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南南)“脑白金里有金砖,送礼就送脑白金”,从2006年开始,这句广告词便为老百姓耳熟能详。然而,脑白金产品中真有“金砖”吗?当一些消费者纷纷购买脑白金产品时,但是他们没有发现所谓的金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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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告葛某称,原告于2007年4月22日到第一被告处购买了由第二被告生产的“脑白金”产品两盒。原告在该产品外包装上看到了“脑白金里有金砖”,当原告打开该产品后,并未发现其承诺的金砖,原告向第一被告询问此事,并没有得到关于奖项兑现的具体情况。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一被告未尽检查验收义务,二被告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
被告碧波园店辩称:第一,我店没有义务向原告赔偿金砖,我店作为销售者从来未向原告承诺过产品中有所谓的金砖,任何一个消费者都能理解“脑白金里有金砖”是宣传用语;第二,我店对原告所购产品中的奖品没有检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有检验义务,但对该产品的有奖销售行为没有检验义务;第三,我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店与生产方并未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健特药业辩称:第一,脑白金外包装上“脑白金里有金砖”的促销语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这项活动已经过无锡市第三公证处的公证,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次活动的实施细则对兑奖时间也进行了公示;第二,原告要求赔偿金砖一块于情无理,于法无据,原告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一眼就能看出上述促销活动是有奖销售行为,因此原告认为购买脑白金一定有金砖是以必然性代替了中奖的偶然性,另外我公司在销售终端都展示了销售活动的细则,原告有意回避这些事实,是恶意缠诉行为;第三,原、被告之间属合同纠纷,合同关系在双方交易后即中止,且被告的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公平、等价有偿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被告销售的是“脑白金”而不是金砖,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认可是有奖销售,但诉状中可以看出其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金砖,这种偷换概念、恶意索赔的行为违背了商品的交易目的。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以被告利用有奖销售欺诈误导消费者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一方是否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结合该案,应以被告的广告语“脑白金里有金砖”能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来认定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告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其已将金砖兑奖卡随机投放于“脑白金”生产流水线上,用以证明了此次有奖销售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被告提供的活动细则及销售现场照片中明确了活动的时间、地点、中奖率等内容。原告在起诉书中也认可了被告从事的是有奖销售活动,既然是有奖销售就有可能中奖,也有可能不中奖,所以,原告的购买行为并不能当然得到一定中奖的结果;再次,上述产品包装盒上除印有“脑白金里有金砖”字样外,还显示了金砖的纯度和价值,金砖的价值是5000元,而本产品的价格是110元,所以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消费者在看到该广告后尚不足以会产生每一盒脑白金中都装有一块金砖的理解,不会认为用110元就可得到5000元的金砖,也不至于会因此而影响到其购买决策。故此,原告依据其自身的理解要求被告赔偿金砖一块或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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