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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新华社 记者问

  传销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当前一些地

  方的群众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参与传销活动,造成了严重经济

  损失。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回答了新华社

  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传销?传销违法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主要危害有

  哪些?

  答: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指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

  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

  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

  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还列举了“拉人头”

  “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3种传销表现形式。

  一些躲在幕后的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其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

  传销可以快速成功致富的谎言,欺骗一些群众,并通过“洗脑”对其

  实施精神控制。部分群众由于辨别力不强,盲从听信传销组织者的所

  谓致富谎言,热衷于参加传销网络组织;少数人员积极从事“拉人头”

  等传销活动,成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和帮凶;有的受骗上当的

  群众对传销概念模糊,知道传销违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就是

  传销,从而导致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传销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被骗群

  众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而且容易引发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其他犯

  罪活动。

  对此,公安部吁请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辨别传销的能力,了解

  传销的危害性,高度警惕传销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只有全社会共同

  联起手来坚决抵制传销,才能真正遏制传销违法犯罪的蔓延。

  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是如何出现并发展的?当前是否形

  成了对其进行有效打击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

  答:1990年底,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但是由

  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1995年开始,政府逐步限制传销的发

  展,直到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

  展和全面禁止3个阶段。

  当前,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

  的法律体系和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主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行为进

  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等,进行立案侦查。

  问:群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答: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

  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

  要表现为:一是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二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

  动日益严重;三是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

  为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做好识别防范。符合下列条件的,

  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

  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

  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

  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

  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

  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

  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问: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工作原则是什么?成效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传销犯罪工作,要求严厉打击

  传销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案件侦办中,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

  络、挽救失足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正确区分对待传销组织

  者与受骗群众,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传销犯罪案件2081起,涉案金额10

  0.25亿多元,破案1915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6713人,扣押冻结

  涉案资金6.63亿多元,打掉团伙4976个,解救受骗群众和教育劝返人

  员近30万人。

  问:为什么在有关部门大力打击传销活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传

  销活动却出现了回潮、蔓延?

  答:传销犯罪活动和其他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相比,并不算最复杂,

  专业性并不强,但是,由于其欺骗性、蔓延性、传染性极强,给打击

  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对此,可以通过分析传销犯罪的几个特点进行

  说明:

  第一,传销犯罪组织非常严密,行动非常诡秘。1998年以来,我

  国政府已经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就

  把传销活动转入地下和半地下,而且往往采取异地传销的形式。

  第二,传销组织除“拉人头”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传商品”“

  加盟店”的形式。商品在传销组织中已经道具化,价格虚高。传销组

  织使用的道具商品多是保健品、营养品、化妆品等,其实际价值和价

  格很难进行量化。

  第三,编造神话,反复洗脑。不法分子针对当前部分群众致富心

  切,想投资却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同时又想摆脱相对不宽裕的经济状

  况、急于投资的心理,精心编造致富神话。当受骗者一旦加入团队之

  后,就会在人身和心理两方面受到双重控制,在被反复灌输的情况下,

  最后对其谎言深信不疑。

  第四,发展下线,重在“杀熟”。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在于:直销

  是单层的,雇佣推销员之后,推销员上门和消费者见面,一个推销员

  可以见多个消费者。传销是多层的,有上线、有下线,最典型的,最

  起码要构成三层。而在发展传销下线时,最容易上当的就是传销人员

  的亲戚、战友或街坊等。由于是由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介绍,受骗群

  众往往放松了警惕。

  综上所述,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带有

  很强的欺骗性,并且,从目前看,还有着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作

  为公安机关,近几年始终坚持不断加大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打击力度。

  但是,警方的打击只能治标,如要治本,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

  识和辨别能力。

  问:在传销活动中,有很多传销人员本身就是受害者,对此,公

  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传销犯罪活动是一个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活动,其中,既有

  害人者,又有被害者,而且很多涉案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他在被别

  人骗的同时,也在欺骗、危害别人。对此,公安机关坚持按照刑法、

  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符合罪行条件、

  罪行标准的,还要视其犯罪情节、后果等,综合予以考虑。一般由公

  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对于既是骗

  人者,又是被骗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然他们并没有构成犯

  罪,但是,也不能在行为上予以免责。如果这些人员带有其他行政违

  法行为,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们

  再次郑重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

  抵制传销活动,坚决拒绝卷入其中。

  (新华社记者 张景勇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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