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矿难及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相关渎职案宣判
17名大小渎职官员被判刑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王斗斗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分别对山西省宁武县“7·2”特大矿难、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两起案件中的17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滥用职权罪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5人被判处实刑,12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3年3月16日,山西省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矿长王继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连玉明(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原总工程师)、亢存焕(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申请续建接替井,二人明知国务院关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不得施工的规定,却置此不顾,由连玉明签署“同意恢复基建”意见。同年7月2日14时许,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36人死亡、11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矿难发生后,随即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被告人李天恩(中共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李德生(宁武县政府原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指挥部。当晚,李天恩、李德生、连玉明及亢存焕等人在向执行抢救任务的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另案处理)了解矿难死亡人数时,亢存焕提议瞒报死亡人数,李天恩、李德生均采取默认态度,同意按照虚假的死亡人数上报。
2005年5月至7月,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根据合同,负责辽源市中心医院两期配电改造工程的施工。由于该安装队在施工中使用相关企业、个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缆,并违规铺设电缆,医院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违规操作等原因,从而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同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该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49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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