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6月13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家商场怀疑顾客购物后未“埋单”,与其发生争执并引来群众围观,被顾客告上法院。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限期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000元。
2006年11月28日中午,原告黄斌伟与女友陈小红均身穿羽绒服前往被告谢律河经营的商场,欲购买衣服。后因故未买成,原告与女友便离开商场。就在此时,谢律河雇请的工作人员以陈小红穿的羽绒服还附有吊牌为由,要求留步并出示购物发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引起商场内部分群众围观。随后,经谢律河的雇员核查,发现是一场误会。
11月29日,黄斌伟与陈小红再次前往谢律河经营的商场,要求解决此事。在此期间,黄斌伟与陈小红取得署名为汪长征、施有福的声明一份,声明向原告和陈小红表示了道歉,同时公安机关亦到现场进行了调解,但就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意见分歧仍较大。
原告遂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商场告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场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的雇员未采取谨慎的态度,误将原告及陈小红按小偷嫌疑处理,其做法欠妥,客观上造成商场内群众的误解,从而对原告及陈小红的名誉权造成侵害。雇员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法应由雇主谢律河承担。虽然雇员在事后写下声明,向原告及陈小红表示歉意,然而此事已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声明尚不足以消除影响,故被告谢律河还应以一定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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