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13日联合公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提供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根据上述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暂行办法要求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力企业和用户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它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和调价机制,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董克用表示,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居民来说,尤其是北方居民,暖气是他们的生活必需品之一,人们过冬离不开暖气,因此政府就应该满足他们的用热需求,这是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
供热体制由之前的福利制度向市场化进行改革,实现“暗补”变“明补”,具有重要意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支付给员工的供暖补贴是其支出的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在之前的福利制度下,员工用暖实际上是“大锅饭”,这部分成本是隐性的;而在实现“明补”之后,这部分成本即变为显性成本,单位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用人成本,这样就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供热改革从“暗补”走向“明补”,一字之别,涵义巨大。“暗补”模式由单位代缴,“明补”将以专项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再由职工向供热企业缴纳。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说,目前的供热体制浪费惊人,改革后,供热企业既能有效解决拖欠热费问题,又增强责任感,进行设备的更新维护,提高供热质量。
但是在这一积极意义下,我们不能忽视服务的提升。改革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供热效率,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不能因为供热改革,而取消基本服务,不能因为商品化货币化,而一切服务与“钱”挂钩。更不能“供热亏损、服务收费弥补”。倘若我们的供热改革,只是让供热公司多赚一点利润,那么这一改革只会对供热企业有利,必然会违背民意而遭到广大群众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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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皆不满 暖气变怨气 供热体制不改不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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