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高校前招生办公室主任,被公诉机关指控以收取“单招扩招费”“统招扩招费”等名义向外地对口学校及部分学生家长收钱高达169万元,日前,该案经审理,法院根据全部证据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以贪污罪对其判刑5年。
被告人管某曾系本市某高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办公室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管某在任期间负责该校招生及录取的全面工作,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单招扩招费”“统招扩招费”“统招定向学费”等名义,向江西省少年体校、石家庄中原竞技学校以及山西省二轻文教事业发展中心等多个单位及部分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共计227万余元。收费后,管某将其中的169万元予以截留、侵吞。另据调查,2004年6月,管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本单位一职工给他的“感谢费”1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给管某送钱的冯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词,并将管某在本市友谊商厦一次性消费6万余元的购物证明及其购车证明当庭出示。
对此,管某辩称自己收取的各项费用均是按照学校负责人指示办理的,而上述钱款也没被他装进自己的腰包,而是按照单位意见打入了几张银行卡中,自己只是负责保管银行卡。对于高消费购物及购车事宜,管某解释均为个人消费,使用的钱款也属自己的积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管某收取的部分费用未向该高校领导汇报,收费后也未及时上缴和归还,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169万元的贪污数额,法院认为证据只能证明管某收取了上述钱款,但不能证明其予以截留、侵吞,因此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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