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昨发通知 明确我市今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
(记者 杨富实习生马文)昨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2007年秋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中小学校秋季学期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要求作出重申规定。
《通知》称,对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郊区县公办学校,各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住宿费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具体执行标准)。对于未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城区公办学校,小学借读费为:义务教育示范学校1600元/生·年;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窗口学校1200元/生·年;其他学校800元/生·年。初中借读费为:省级示范学校3600元/生·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如石室联中、七中育才和树德实验中学)4000元/生·年;市级示范学校2800元/生·年;一般中学2000元/生·年。收取借读费后,各学校不得再向借读生收取杂费。对于择校费,五城区及高新区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5000元/生·年;市级示范高中3000元/生·年;一般普通高中2000元/生·年。其他区(市)县的择校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按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执行。收取择校费后,各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三考前补习费,五城区及高新区补习费按规定课时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两元,其余区(市)县城区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1.2元。
《通知》强调称,在今年春季期末之前,除按审定标准向学生预收秋季课本款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预收的课本款必须从今年秋季应收费额中扣除并按实与学生结算。
又讯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市物价局将从即日起逐步派出物价工作人员入驻各小学,充当教育收费督察员,监督和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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