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安元记者黄蕾)恶母私自购买假币被捕,女儿也因保管假币而受其牵连,日前,南通市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该女重获自由。
2007年4月19日上午,对李某是一个终身难忘的日子,虽然天气晴朗,春暖花开,但在庄严的法庭上,李某泣不成声,流下了痛苦和悔恨的泪水,令全体诉讼参与人深感痛心。
李某,安徽人,1990年7月出生,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到江南企业打工,其母亲在苏北做流动商贩。春节将至,工厂放假,李母通知女儿到苏北团聚,准备一起过新年。2007年1月12日,李某与母亲见面后,其母亲即将事先购买的假币8000元交给李某保管,次日其母亲因使用假币被他人识破,公安人员接警后展开调查,又从李某身上搜出大量假币,母女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7年4月初,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由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县法院函告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及时指派经验丰富的南通海晨律师事务所主任尤正海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尤律师接到指派后,次日即到看守所会见李某,略显稚气的李某见到律师即喊“报告”,律师示意李某坐下,询问了案情,发现李某有工作,不是游手好闲之人,本质也不坏,这次走上犯罪道路,其母亲的不良引导是主因,犯案具有偶发性。李某案发前没有接受过任何法律启蒙教育,法制意识淡薄,合法与非法判断能力较低。尤律师对李某进行了法制宣传,同时告知李某“只有合法致富,才受法律保护”“只有认罪服法,法院才会从宽处理”,李某深表悔恨,表示会认真配合律师的工作,好好改造自己,争取良好表现。
4月19日,是本案庭审的日子。法庭上,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李某构成持有假币罪,要求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但尤律师认为,李某具有未成年、从犯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被告人系因家庭因素导致偶然失足等情形,在法庭上提出了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官当庭对李某也进行了教育,要求李某吸取教训,知荣辱、辨是非,力争自食其立、合法劳动。随后县法院经过合议,对尤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决定给李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决李某犯持有假币罪,但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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