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会比贪污贿赂后果更严重
独家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
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虐工事件被暴光后,很多人发出追问:难道仅仅是窑主和包工头有罪?这些黑砖窑怎么能够长期存在?窑主何以能够这样一手遮天?这背后存在多少渎职侵权?
渎职侵权 一个民众越来越多接触的字眼。
就在上个月月末(5月29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他是近年来涉及渎职犯罪而落马的官员中级别较高的。有人评论,对郑筱萸的重刑处罚显示了反腐败的新走向。
提及腐败,人们往往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而对“庸官恶吏”往往忽略。但从司职反腐败的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除了追查“贪官污吏”,“庸官恶吏”也不能放过,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要“两个拳头出击”,“一个都不能少”。
6月14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的副厅长宋寒松。宋寒松认为,渎职侵权也是腐败的突出表现,很多时候,甚至比贪污贿赂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但渎职侵权涉及面广,查处此类犯罪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以及干扰阻力大”等问题。
但是,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非常重视,这几年采取了很多措施。宋寒松说,“哪些渎职侵权犯罪对人民群众构成严重侵害,我们就查处哪些犯罪,这是我们的基本思路。”
清除“贪官污吏”,也要处置“庸官恶吏”
《21世纪》:反腐败针对的主要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这两类。但好像社会对贪污贿赂的认识一般多一点,老百姓都痛恨“贪官污吏”,对渎职侵权了解比较少,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别?什么是反渎职侵权?
宋寒松:反渎职侵权和反贪污贿赂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和内容。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一共有54个罪名,其中贪污贿赂是12个罪名,渎职侵权犯罪是42个罪名,这些犯罪应该说都是严重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
社会各界对贪污贿赂犯罪是深恶痛绝的,对渎职侵权犯罪以及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的工作,有些人就认识不够了。这有它的客观原因和历史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贪污贿赂犯罪多发,问题突出,群众反应比较强烈。要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必须反腐败,当时反腐败重点是针对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逐步完善,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一个法制经济,不但需要我们清除“贪官污吏”,还需要处置“庸官恶吏”。它客观上要求公职人员不但要保持清廉,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党中央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反应也越来越强烈,可以说,反渎职侵权工作是被历史地推向了新的高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干扰阻力大
《21世纪》:不仅仅是人们的认识不够,现实中似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罚也比较轻,这是什么原因?
宋寒松:过去人们相对来讲不重视,不了解,有认识上的问题。渎职犯罪中,涉案人一般都没有"揣腰包",一般有这样的认识,渎职涉及的事情,多是为公办事,不是为私的。也有以权谋私的,但多数是没有揣腰包的,有很多还是所谓的“出于好心”,主观恶意小,或者说主观恶性不严重。比如,盲目发展、不讲科学,不讲规矩、违法违规乱办事,乱审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了渎职犯罪,可有不少人没有把渎职失职犯罪和工作失误区分开来,以为不揣腰包就不是犯罪。
渎职类犯罪的罪名多,相比较而言,涉及面广,分属各个领域,有的人不太熟悉。它本身,相对贪污贿赂来说,主观恶意小,法定刑也不高,一些犯了罪的干部可能一直都是表现不错的,也容易被容忍、谅解。
再就是,这类犯罪都是在国家机关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它侵害的客体一般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侵害对象不够明确具体,有一定的隐秘性,难以被发现。同时这类犯罪主体身份特殊,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查办案件经常容易受到干扰和阻力。
总体来说,就是所谓的“三难一大”,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以及干扰阻力大。
渎职侵权会比贪污贿赂后果更严重
《21世纪》:那么应该如何看待渎职侵权犯罪?
宋寒松: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确实非常大,很多时候比贪污贿赂犯罪的后果更严重。不管是矿难案件背后的渎职,还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些重大决策中的渎职,它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就可能是几千万、几亿,甚至是十几亿。
除了经济损失,还有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危害,有时候矿难一死就是几十人上百人。我说的这些还只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后果更严重。
为什么这么说?渎职侵权犯罪破坏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他的后果是造成秩序上的混乱。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扭曲混乱,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乱来,就没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市场环境。比如,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渎职犯罪,后果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放纵了不正当竞争,而且有很多是严重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假烟、假酒、假药以及坑农害农的假农药、假种子等等,这些损失是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计算的。
《21世纪》:社会一般会把这些现象归咎于奸商劣贩,实际上还应追究背后的公职人员的渎职?
宋寒松:是的。比如环境问题,国家明令禁止那些严重破坏环境的“十五小”企业,可有些地方为了所谓的“地方发展”仍然违反规定,支持放纵那些高污染而且根本就不落实环保措施的企业上马,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有些严重污染问题背后就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
你明明知道国家有这方面的禁令,但不去认真负责地进行监管,而是违法审批和放任监管,这就是渎职,渎职是一种行为表现,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了。以前,工作失误和违法犯罪之间界限不是很明显,而且往往是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了,现在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21世纪》:近年来渎职案件高发的是哪些领域?针对这些领域检察机关有什么对策?
宋寒松: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非常重视,这几年采取了很多措施。概括来说,人民群众对哪些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反应强烈,我们就把哪个领域作为重点查处的领域;哪些渎职侵权犯罪对人民群众构成严重侵害,我们就查处哪些犯罪,这是我们的基本思路。
今后,我们确定的重点有三个层面,第一是为黑恶势力,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案件;第二是影响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与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第三是涉及民生的,也就是那些侵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像安全生产、医疗医药、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和质量监督等领域。这些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无论案件大小,也不论是涉及到谁,只要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我们就坚决查办。
反渎职侵权工作在不断探索
《21世纪》:您刚才提到反渎职侵权工作上“三难一大”问题,是不是还有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上的问题?
宋寒松:从法律规范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上讲,我们这几年也在不断探索。
去年,我们制定了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准确掌握刑事司法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五条指导性意见”,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特别是立案标准上的完善,加大查处新罪名、新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为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办案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提高了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的力度。
今年我们还要研究修订“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希望早日让这个标准出台,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理难问题。
在机制上,从2005年下半年,我们把全国省以下的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由过去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室等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到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完成。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力量配备和制度建设,提高侦查办案能力。
再有,我们在全国范围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形成以省级院为龙头、市级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机制。下级检察院查办有困难、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提上来查、派人去查,或者上级检察院督办;再有就是本地检察院办不好、难以承办的案件,由异地检察院来办。这是很有力的措施,可以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阻碍。
还有,加强和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联系和配合,这方面已经形成了常规化、制度化的机制。比如,去年我们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联合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最近,我们与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召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15个部委的座谈会,专门研究怎么进一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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