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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剧院遭遇公益诉讼 被诉招聘“户籍歧视”

  国家大剧院遭遇公益诉讼

  户籍藩篱

  户籍改革,已经从争辩改革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阶段进入了技术性操作的阶段。

  户籍改革,在对利益重新配置的过程中得以推进,并伴以民间权利意识的觉醒。

  户籍改革,方向和目标在社会各界之间,已经达成了广泛共识———“关键是要改革与户籍捆绑一起的各种社会福利的配给制度”。

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放权于地方,成为一个户籍改革的必经阶段。

  但在现阶段,事实已经证明,部门、地方各自为政下的户籍改革面临更进一步的突破,惟有从更高层面统筹推进,方能解决各地情况的不一致性以及打破部门利益藩篱。

  今年两会期间,公安部在对政协提案的答复中透露,从去年开始,由国务院组织的14个部委组成了六个联合调查组奔赴全国12个省份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期待已久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已经送审国务院,公安部还表示,力促正在制定中的《户籍法》早日出台。

  户籍改革即将获得更多进展,此时也更需要在种种现象背后,梳理出制度变革的纹路。

  本报将就此推出系列报道。

  4月11日,黄元健将国家大剧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国家大剧院招聘启事中明确规定应聘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户口。两个月后,该诉讼还未能立案。

  又是一年毕业时

  7月4日,这是中国传媒大学毕业生最后离校的日子,这个时间对于该校电视系研究生小马来说,并不是一个让人兴奋的日子,他依然在为一个满意的工作奔走。

  从去年开始,参加了无数场招聘会的小马,总结出了几条应聘成功的法宝,其中包括,“男生、研究生学历、党员、拥有北京户口”。

  在小马的眼里,工作单位要求具有北京户口的条件限制,虽然让人感觉不舒服,但已习以为常,大家都在寻找能够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

  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黄元健不这么想。他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同事王振宇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案例展开公益诉讼。

  他选择了国家大剧院的招聘公告。

  4月11日,作为原告,黄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国家大剧院告上法庭,理由是,此前国家大剧院在对外招聘工作人员时,招聘启事中明确规定应聘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户口。这被黄元健认为其中包含有明显的“户籍歧视”。

  两个月后,该诉讼还未能立案,理由是黄在该事件中并非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但该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振宇称,他还是要继续将这个诉讼进行下去,虽然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败诉。

  “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超越了探讨的阶段,下面需要进行的是用行动来推进改革。”王振宇称。

  歧视?

  王振宇在网上找到国家大剧院3月22日发布的招聘公告,公告中详细地列出了国家大剧院各个工作岗位所要招聘的具体人数,总共是315人,但在公告的第二项中对报名资格和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

  于是,以黄元健为原告将国家大剧院告上西城区法院,王振宇担当该诉讼的代理律师。

  一场公益诉讼开始了。

  黄元健在自己的诉状中称,“被告发布的《招聘公告》不符合宪法精神,有悖于公序良俗,并且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是典型的户籍歧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签订了一个《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其中列举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7种情况,这些都不能作为对求职者、雇员进行差别对待的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以这7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来拒绝求职者或对雇员进行不公平对待,那就是就业歧视。

  “2005年,全国人大就批准了这一公约,所以,现在国家大剧院的招聘中明显存在就业歧视”,王振宇告诉记者。

  压力

  国家大剧院在其招聘公告中称,国家大剧院是经“中央编委批准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一个北京市下属的事业单位,对自己招聘的人员作出具有北京户口的条件限制似乎无可厚非。

  但这样的归属,在黄元健看来并不能成为只招具有北京户口的人的理由。

  “国家大剧院投资预算26.88亿元,全部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并且,“国家大剧院既冠以‘国家’之名,当为举国之大剧院、全民之大剧院……,更应该为全国各地的公民提供就业机会”。黄元健在其诉状中称。

  在诉状递交到法院以后,院方认为黄元健并不是该招聘公告的直接利益受害者,除非有证据证明,黄在招聘期限内亲自去应聘了,而因为其不具有北京户口最后被拒绝。

  在正式递交诉状之前,黄确实通过电话向国家大剧院的招聘部门询问过有关事宜,但在查寻电话记录时,因为黄使用的是中央财经大学的201功用电话,有关记录无处查找。

  在经历了两个月的努力和等待以后,黄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怀疑。

  “我感觉压力很大,因这个诉讼带来的压力超越了我的承受范围。”黄向本报记者坦言。“这样的户籍歧视在众人眼里已经变得很正常,我要是去和招聘单位争论这个事情,他们也会认为我是神经病。”

  在很多人看来,黄就是想通过这样的事情出名,虽然他坚定的认为他是希望推进户籍改革进程,“但在这个诉讼的背后,公益和私益的动机谁能分清呢?我觉得大家都在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

  黄选择了从义派律师事务所辞职,只是在王振宇的邀请下继续担当原告这个主体。

  王振宇告诉记者,这个诉讼还是要进行下去,虽然他们也都更倾向于认为诉讼最终会败诉,“但这总是破除户籍歧视的工作方式之一”。

  途径

  “公益诉讼要求原告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强,因为,任何一个公益诉讼都可能牵涉到对公众意识的唤醒,这也正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很多人都认为你是想通过这个诉讼来出名。”黄元健说。

  事实上,黄元健自己并不认同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过多的“人为设计”。

  “整个过程中,我就是为了这个诉讼而去给招聘部门打电话,这是刻意所为,而缺少实实在在的当事人。”

  “退一步讲,这种公益诉讼真是破除这类就业中的户籍歧视的最好方式吗?”

  黄元健指出,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律师通过人为设计和操作来展开公益诉讼,虽客观上对维护该领域的公共利益有利,但是,如果大量的权利主张都需要通过律师和个别人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是不正常的”。

  “权利的边界是不明确的,最理想的状态是让利益各方能够参与到权利谈判中去”,王振宇表示。所以,要打破这种户籍歧视的存在就要唤醒公众的意识,并由专门的组织针对这些歧视的破除进行谈判。

  王仍坚定的认为这个公益诉讼是必要的,“能够让大家都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就是胜利”。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姚国建:

  公益诉讼破除户籍歧视可行

  《21世纪》:你怎么看国家大剧院招聘公告中所体现出的户籍歧视问题?

  姚国建:在中国,公众对户籍制度最大的批评事实上是针对户籍造成的歧视的批评。国家大剧院招聘这个实际上就是劳动就业歧视中牵涉到户籍的一块,其它还有性别的,有健康的等。当然,就业中针对户籍的歧视不单单在于国家大剧院的招聘广告,其他领域,如国家招聘公务员等也有存在。

  歧视就是对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的政策。户籍和歧视有什么关系?户籍在这里面成为一个分类的标准,按照户籍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对人实行不同的政策,这种情况在很多领域存在,比如说教育、就业等方面。

  《21世纪》:户籍歧视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姚国建:资源的稀缺性和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的缺失是在中国形成户籍歧视的根本原因。在社会资源非常稀缺的情况下,如果要平均进行分配必然使每个人都生活得不好。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就可能对人进行分类,有些人可以享有某些优惠待遇,另外一些人则不能享有同样的待遇。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户口登记条例》从而在事实上取消迁徙自由就是这个原因。当时基于户籍这个分类标准,把人口分为两大群体,城市人和乡下人,实行不同的资源分配政策。现在户籍歧视更复杂,不仅涉及到农村人和城市人,还包括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甚至在北京和海南这样不同省之间也存在。

  所以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资源的稀缺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缺失,是不是把户籍取消就能解决歧视问题?不见得。

  实际上户籍只是一个方式,是为了控制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会长期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建立起来之前,就是把户籍制度取消了,由户籍带来的歧视也不会自然而然就取消了。比如说高考,国家按照各个省分配招生名额,这就存在歧视,即使户籍制度不存在了,还可能出现替代性的制度,比如居住证制度。

  《21世纪》:那怎么解决呢?

  姚国建: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实际操作层面,要分开来看。

  首先,我们确实有一个法律上的障碍,宪法本身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而法律上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目前还在,而且还有效力,这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基于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从长远来看的在适当的时候对户口登记条例进行修改是有必要的,宪法里面也要进行适当的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迁徙自由。但是法律的修改是社会演化的自然结果,不然的话,可能修改后的新法律和当下社会现实还会存在比较大的冲突和矛盾,所以我想法律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最有利的方式。事实上,社会力量没有达到一定力量的时候,法律也不可能修改。

  其次,在目前大的法律框架下,是不是户籍制度带来的歧视就不可以调整?我觉得有一些方面还是可以调整的。因为有一些东西不是以现行法律做依据,而是以规章或连规章都算不上的规范性文件做依据,这些东西我们是可以修改的,它不涉及到立法层面的问题;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户籍歧视问题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的方式来做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对通过公益诉讼来争取某些方面的调整是有益的,因为通过这个方式可以为我们国家立法建立一个基础。

  社会力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我想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由一些与户籍有关的歧视才能解决。还是强调一点,并不是说户籍制度改革以后所有与户籍有关的歧视都能自然消除,户籍制度取消以后可能还会有其他替代性的制度产生。我们需要关注这样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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