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非常注重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从分析研究商事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入手,把“案结事了”、“互赢共进”和“胜败皆服”作为衡量调解工作的三个标准,多措并举检验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成效。
一、法官自查。该院要求每名法官在调解案件后,都要主动进行总结和自查: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法官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调解是否做到公正、公平;自己的调解案件的时机是否最佳;调解时局势把握如何;场面控制的如何等,是否达到案结事了的要求。
二、案件自查。该院要求承办法官对案件调解后的工作进行自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履行义务;法律文书是否严谨;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得当;整理卷宗是否及时等,是否达到互赢共进的要求。
三、效果自查。该院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商事审判调解工作后进行自查:是否高效、快捷地处理纠纷;是否为审判工作提了速;是否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是否赢得了人民群众信任;是否增强了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度;是否取得了“定纷止争”和“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是否推动了平安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等。
因此,每一起商事案件调解后,该院承办法官都要及时进行归纳总结的“三自查”,不但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纠正和改进;还可以进一步总结调解经验,对以后案件的调解提供诸多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并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防止违法调解、强制调解等行为发生,有效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法官的调解工作水平,实现了商事调解工作的和谐、跨越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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