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从7月1日起调整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缴公积金上限升至1034元
□晨报记者唐佳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通知,从7月1日起,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938元上调至1034元。
7%缴存比例不变
这份题为《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首次规定了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型公司在内的单位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也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缴存比例方面,今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通知》规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缓缴的,应是生产经营不稳定,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在缴存额上作出上下限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方面,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034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774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06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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