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怀中)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湖南省2007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长沙市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长沙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上年实际工资水平的基础上,以如下幅度调控:以工资增长率14%为工资增长基准线(全市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以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以工资增长率3%为工资增长下线。
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
对于生产正常,经济效益比较稳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大体相当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低于14%的基准线(据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去年长沙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615元);
工资水平已达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
经济效益差,但生产正常的,当年工资发放困难的亏损企业,也可视实情保持零增长,但不得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长沙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600元,今年7月,这一标准将予以调整);
外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应低于14%的基准线。
企业规模较小,具有行业特点的单位,可实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水平,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制定工资总额申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