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裴睿)从7月1日起,凡是要在我市修建房屋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都必须先预缴为农民工参保的综合保险费用,否则将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这是政府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台的又一得力举措。
惠民规定
每月为每个农民工缴39元
《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据悉,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由在蓉施工企业缴纳。参加了综合保险后,农民工就可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照此计算,今年开工的企业将每月为每个农民工缴纳39元的综合保险费用。
据了解,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都应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硬性指标
不缴保险费 就领不到施工证
“在蓉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在开工前,工程承包单位应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综合保险费金额作为工程预付款一次性划入工程承包单位的综合保险开户银行中,此后,才能获得《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并申领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开工后15日内,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实际使用的农民工的个人信息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或因工程施工内容变化引起人员增减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工程施工期间,承发包双方因故解除合同的,持解除协议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变更手续。
责任追究
未参保发生事故 承包方担责
“在蓉施工企业须按要求依法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理赔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参加了综合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意外伤害的,经当地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其受害人的赔付标准按有关意外伤害的规定执行。未参加综合保险而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责任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工程结算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将对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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