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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3年“讨要”被租楼梯间(图)

  吴大妈认为:物业在楼道里建起的公共楼梯间属公共面积,物业不能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租物业表示:将部分楼梯间出租所得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而且出租一事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楼梯间被封闭出租,吴大妈觉得很气愤王静/摄

  记者王静/报道

  本报吉林市电年过七旬的吴大妈入住吉林市德威御苑小区不久后,发现自家楼道里建起的公共楼梯间被物业搞起了“创收”。“楼梯间属于公共面积,物业侵犯了我的权利。”为此,吴大妈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6月20日10时许,记者来到该小区。据吴大妈介绍,2004年,她和老伴入住新居,可是入住不久她发现,楼梯间被物业公司以3000元的价格出租了10年。
“我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已经分摊了公共面积,物业怎么可以擅自租出去?”吴老太认准这个理后踏上了维权之路。然而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随后,记者来到负责德威御苑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张姓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小区楼梯间内设有整个单元的电信分线箱、电源箱等设施,封闭后出租有助于管理。随后,张姓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加盖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关于小区楼梯间出租使用的意见》补充说,小区确实是将部分楼梯间租了出去,出租所得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建设、维修等,而且楼梯间出租是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吉林市佳誉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称,根据《物权法》,楼梯间应该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在吴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楼梯间出租侵犯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请孙先生注意查收新闻线索奖)

  (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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