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周晶晶)虽有保密协议的束缚,但高科技人才跳槽也成家常便饭。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跳槽,却引来了支付原公司违约金25万元的官司。该技术人员因公司并未明确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提起上诉。
案情一审判赔25万元
迈普公司起诉称,2001年11月,公司聘用罗某从事IT产品研发工作,接触公司核心技术。双方在劳动合同及一系列保密协议中约定,罗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罗承诺离职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有违反,须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04年10月,罗某从迈普公司辞职。两年后,迈普公司得知,罗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某通讯有限公司,从事同样的IT产品研发。迈普公司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罗某承担违约金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公司违约金25万元。
焦点竞业限制无效?
对于法院的判决,罗某不服提出上诉。罗某认为,自己2003年1月1日与迈普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报酬中”的规定,但公司并没有明确支付补偿金,因此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属无效条款。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和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而罗某与迈普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公司没有向我支付明确的补偿费,在签合同时也没有对这一内容提请我注意,尽到注意义务。根据《意见》规定,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补偿费在先,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自行终止。”
双方的法庭辩论没有最后结果,法庭建议双方先行调解。
说法公司应给26万补偿金
罗某代理律师、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称,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四川还没有相关的地方性规定。按照目前中关村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执行标准,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3确认,竞业3年,罗某以最后一年收入13万元计算,迈普公司应支付其每年8.66万元、3年共计26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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