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法院判决一起按广东省标准赔偿的案件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海外人士在广州出车祸致残,赔偿金如何支付?近日越秀区法院对一起香港居民残疾索赔案作出判决:受伤者虽是香港居民,但其2003年8月1日被聘为佛山市某外语培训学校校监后,多年来工作、居住均在本省,其在广州市也有居所,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广东省的标准计算。
2005年月28日凌晨,梁先生驾驶的汽车行经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时,不慎掉入施工坑内。经诊断,梁先生齿状凸骨骨折、腰5椎体滑落,治疗199天后出院,休息了6个月。后经交警调查,该施工坑由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开挖,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事后中铁隧道集团拒绝赔偿。梁先生于2006年3月将其告上法院,索赔合计160多万元。
在诉状中,梁先生要求按照香港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要求中铁赔偿563231元误工费。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虽然是香港居民,但其2003年8月1日被聘为佛山市某外语培训学校校监后,多年来工作、居住均在广东省,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法院所在地即广东省以及原告受伤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
中铁隧道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广州市中院判决中铁隧道赔偿梁先生192516元,其中误工费改为2352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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