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通讯员靳生彪)日前,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霸州法院法官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冻结了肇事车辆所有人,即投保人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全险”理赔款。但此后该保险公司却擅自将理赔款解冻由投保人支出,被霸州法院罚款3万元。
2007年5月,霸州法院在审理霸州市胜芳镇居民胡某诉北京居民凌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冻结了肇事车辆所有人凌某在该公司投保的“全险”理赔款3.4万元。当时,该保险公司窗口业务员履行了协助冻结义务,告知法官投保人凌某投保了“全险”,并按法官要求填写了通知书回执。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经调解结案后,办案法官到该保险公司划拨被冻结的保险理赔款时,却被窗口业务员告知该笔款已被投保人支走。
霸州法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擅自将法院冻结的理赔款支出,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照相关法规,霸州法院决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罚款3万元。同时依法划拨了保险理赔款3.4万元。理赔款如数转交给交通事故受害人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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