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不让进门色狼趁机使诈,法院判决工厂无责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宁敏山 通讯员 天法宣)20岁少女为了反抗强暴,从出租屋三楼的阳台上纵身跳下。伤愈后,少女将自己工作的工厂和施暴者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费用。
明知是色狼仍然被骗走
2004年6月,18岁的江西女孩小玉(化名)来到广州开发区某电子厂打工。2006年6月29日晚8时半左右,她与几位同事一起玩,遇到一位同事的熟人阿树(化名)。23时左右,阿树突然非礼小玉,小玉挣脱后,立即打电话向一位男同事求救。不久,同事阿东将小玉接走。凌晨时分,小玉和阿东走回了厂门口。阿东离开后,小玉想要进厂。但保安说已经超过规定时间了,要先签罚单才能进去。小玉不肯,赌气坐在厂门口。阿树再次出现,假称可带其去一个女性朋友住处休息,将小玉骗至其单独租住的出租屋。
接着小玉被拖上了一间位于3楼的出租屋,阿树将门反锁。小玉只得趁阿树不注意从阳台上跳了下去。醒来时,人已经躺在了医院。阿树因涉嫌强奸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12月28日,天河法院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小玉称,此次受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有1.3万多元,而且心灵受到重创,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合计5.3万多元。她认为,电子厂不让她进门,引起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与阿树一起构成了共同侵害,依法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施暴者负全责
天河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小女子,面对一个正在对自己人身造成胁迫的男子,在异常紧张与害怕的情况下,为了免遭被告的不法侵犯,不得已选择跳楼逃离导致受伤。原告因此受到的伤害与阿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阿树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电子厂既非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亦与原告受到的伤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电子厂对原告的损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玉因本次事件受到的损失共计11319.5元,应由阿树全部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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