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银行超市责任“三七开”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 实习生 邓月花 黄丽)信用卡被盗,向银行口头挂失后仍被盗刷了1万多元,损失究竟应由谁来“埋单”。一审法院判令,赔偿责任由银行、商家三七分成。
2006年8月30日晚上11时左右,黄先生的钱包在一商场被盗。黄先生当晚向银行进行口头挂失,次日,黄先生去银行正式挂失时发现,他所持的信用卡在某超市被消费了1万多元,遂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银行、超市双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三成,超市赔偿七成。
被判负责七成赔偿的超市以此事是因“持卡人的过失导致被消费,让商家承担主要责任不公道”为由提起上诉。
昨日二审庭上,超市方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遗漏,黄的卡可能是先被消费了,后才进行口头挂失,因为“黄如果在被盗后马上挂失,信用卡就会被拉入黑名单,账户会被立刻冻结”。黄先生一方则称,其在信用卡被盗当晚就马上口头挂失,如果银行没有作出相应的行为则是银行的过失。昨日庭上,还针对信用卡密码被盗提出疑问。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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