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来 自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的消息,原芗城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林海晖受贿,近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
经审理查明,林利用任芗城区法院审判员、执行局副局长职便,于1998年至2006年1月间在经办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多个执行申请人送予人民币共计3.3万元,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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