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曾革楠
6月24日再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新华社6月24日)。
无疑,用政府法规的形式,规范国内突发事件的传播,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对突发事件中信息传播的失常、失态、失语现象,更须政府媒体互动,需要政府用正确的舆论以正视听。
过去,在遇到突发危机事件时,有关部门往往刻意对新闻进行封锁或者阻挠媒体的介入。由此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新闻媒体在对危机事件的报道中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以至于导致公共事件的恶化。一定程度上来讲,政府在公共危机时期,对新闻媒体进行管制,是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的。轻者流言广为传播、社会失序、人心混乱,重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威胁到政府的执政基础。
在灾难面前,大众媒体应当是保障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的“稳压器”,是调节社会各种系统动态平衡的“协调器”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推动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媒体具有情况沟通和意见联系的功能,媒体营造的社会文化环境相对于平常时期,对急需引导的民众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而且,让公众履行知情权,同时也在无形中稳定了公众的不确定心态,有利于团结民众集中力量解决公共危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应当营造更宽松的媒体环境,明确媒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责任和义务,并赋予媒体更多的自主权。唯此,才能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国家和社会抵御各种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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