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家口电(记者李彦宏)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张家口市的王女士按照合同规定向开发商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开发商却不予退还购房款。对此,王女士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本报曾于2007年3月12日6版对此予以报道)。
申请人王女士诉称,她于2005年10月以36万余元的价格购得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房一套,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于2006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是,直到2006年10月8日前,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于是,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提出退房之日起60日内返还购房款,但开发商在王女士提出申请后80天不予退款。对此,王女士依照合同规定提请了仲裁,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违约金及占款利息等。
对于王女士的诉求,被申请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开发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且申请人所提出的支付占款利息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张家口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河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足额收取合同价款之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故支持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主张。另由于被申请人预收申请人的购房款占用已达近20个月,给申请人的资金流转带来了损失,违约金数额显然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占用购房款所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合理合法。
仲裁委全面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作为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陈逸民对记者说,这个结果让他们感到很欣慰。但陈逸民说,接下来执行的问题才更为关键,开发商能否顺利地执行仲裁的结果还仍然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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