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土地立法大致可分为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6年,国家实行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两种
土地所有制;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62年9月,在农村逐步建立土地集体所有
制;
第三阶段,1962年9月至1982年12月,在农村废除土地私有制,
明确规定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但是在一些城镇仍然保留有私有土地。
第四阶段,1982年12月至1988年4月,在城乡彻底消灭了土地私
有制,并围绕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严禁买
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五阶段,1988年4月至1997年,国家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系,逐步建立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法律制度和土地所有权
与土地使用权适当分离,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
开发土地的法律制度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日趋完善的同时,19
92年末,国务院要求各地“要研究集体土地如何进入市场问题,从法
律上完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第六阶段,1997年至2004年3月,一是逐步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
度。二是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同时,严格限制农民集体建设
用地进入市场。
第七阶段,2004年3月至今,在进一步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
度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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