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来自不同行业的专家纷纷发表不同意见。
草案对经验数据的使用不够充分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25日表示,现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对经验数据的使用不够充分,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无论上浮费率还是下浮费率,都追溯过去三年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和安全违法记录,这样的浮动结果才会显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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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监会举办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询意见座谈会上,孟生旺指出,在计算费率下浮时,需要追溯过去三年无事故、无安全违法的驾驶经验(如连续三年及以上才能享受30%的费率折扣);而在计算费率上浮时,仅考虑过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违法经验(如上一个年度发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费率上浮30%)。这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是不公平的;从精算原理的角度看,也是欠妥当的。
费率浮动计算方法存在理论缺陷
孟生旺指出,现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方法存在着理论缺陷,草案中公布的模型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孟生旺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询意见座谈会上表示,从总体上看,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正相关的,但对单个的投保人,也会出现仅仅发生交通事故或仅仅发生交通违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模型对投保人未来风险的判断是相互矛盾的。
保费奖惩制度缺乏合理性
首都经贸大学的庹国柱教授认为,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闯红灯等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无可非议,但违规停车等大量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也与费率挂钩,则显得不近情理。
按照草案规定的过去1年、2年、3年内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车人可以得到保费下浮的规定,北京将有99.6%的驾车人不可能享受到保费奖励。庹国柱说,这其中大部分是一般性违法行为,而且违章5次的可能会有不小的比例。对这样的群体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显然是缺乏理性和可行性的。(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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