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6月27日讯 聊城“10·13”拐卖儿童案(本报2006年11月1日A1版报道),6月27日上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张某、刘某、周某、李某分别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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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找到周某要其帮忙找个男孩。周某随后找到张某,并商定事成之后付给张某1.2万元。
2006年10月12日晚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窜至聊城市开发区东城办事处附近抢劫一带孩子妇女未遂。
10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发现一位老年人骑三轮车载着一男一女两名儿童,趁老人不备,两人从车斗内将3岁多的男童小午(化名)抱走。
作案得手后,二被告人将男童交给周某和李某。周某将6000元钱交与被告人张某,后张某付给被告人刘某1500元作为酬金。
此案发生后,引起聊城当地高度重视。经过警方连续18天的侦查,被告人周某、张某、刘某于2006年11月1日被抓获,在周某的协助下,警方随后将李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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