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宁军)在干了23年清洁工和学生公寓管理员后,58岁的临时工杨某向西安交通大学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但被校方拒绝。后劳动仲裁要求交大为杨某缴纳社保费用。对仲裁不服,西安交大将杨某告上法庭。
劳动仲裁:交大存在违法行为
据杨某介绍,她从1983年12月6日起在西安交通大学做临时工;1983年12月6日至1985年11月,在学校从事道路清扫工作;1985年11月至2006年5月,在学校宿舍从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去年4月,杨某请求西安交大为自己办理退休,但西安交大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并在同年5月12日口头通知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提请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西安交大称杨某不能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其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则辩称,杨某与该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起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是杨的欺诈行为导致,2001年杨已经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填写用工表时隐瞒了真实年龄。
经查,1983年至2006年5月12日,杨某被西安交大聘为临时工,离职前月工资为400元。《西安交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计划外用工登记表》显示,杨某1983年起在西安交大总务科干临时工,1985年在交大学管科干临时工至今,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省劳动仲裁委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据此,仲裁委裁决西安交大支付杨某1.2万余元工资和补偿金,并按规定为杨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庭审焦点:是否是交大职工
“被告(杨某)与西安交大后勤公司均承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交大代理人认为,西安交大不是仲裁案的适格主体,请求法院判令交大不承担仲裁裁决的义务。
庭审中,双方围绕杨某是否属于交大职工展开辩论。杨某拿出校方给她办理的工牌、出入证、《西安交大报》等依据,但交大的代理人予以否认,同时也不认可杨某从1983年就在交大工作的说法。庭审一个半小时后,审判长要求交大方面在10日内提交1983年该校临时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资料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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