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刘浏)昨日,记者从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从2007年9月1日起,将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此举是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作出的一项举措。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哪些出口食品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呢?该公告明确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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