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私藏、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携带、运输和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进行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全部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投案自首并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具设备及原材料的,除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有关设备、原材料外,依法从重处罚。
六、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0773)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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