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实习记者庞文玉通讯员赵金刚)身无一技之长的包某从浙江临海来到银川后,瞅着宁东镇境内的砂石材料、煤炭经销等企业办得红红火火,发票需求量大。于是,包某化名为“高飞”后伙同王某,非法制造并出售假发票。
2005年5月,浙江省临海市的包某来到银川市西门一茶楼喝茶,结识了做发票生意的小叶,包某便开始从小叶处买假发票,并在银川市及周边县区市散发名为“高飞”的假名片,以“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国税局某区分局南区”、“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等身份,联系“代开发票”业务。2006年4月,包某专程到灵武市宁东镇,将宁东镇一商店店主王某发展为当地开据假发票的代理人。
随后,王某便利用商店卖货的便利,对来买东西、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宣传代开发票事宜,并根据开票人的要求提供印有单位名称、金额、种类等内容的“宁夏银川市商业销售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千元版、万元版)”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后经灵武税务机关、灵武市公安局的缜密侦查,将王某、“高飞”一举抓获。
灵武市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包某出售假发票31份,包某经王某联系出售假发票78份,包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和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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