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庆鸿绘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与“草案”相比——
《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办法》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
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符合国情。
费率下浮幅度扩大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
费率上浮幅度缩小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
加强保险监管——
违规公司将被严惩
《办法》出台当天,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和《暂行办法》计算交强险的保费。
二是责成各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中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
三是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四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建立信息平台地区——
鼓励率先“双挂钩”
《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袁力表示,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这些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
据介绍,上海试行“双挂钩”三年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基础费率调整——
调整幅度较大将听证
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与费率挂钩浮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前者属定价机制,后者是对个体投保人的奖惩办法。
袁力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如调整幅度较大将进行听证。
浮动费率是与非
6月15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从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
草案一出台,立即引起媒体、公众与专家的广泛质疑,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该把交通违章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费率是否存在变相涨价,费率下浮条件是否过于苛刻等。
6月21日—22日,本版与人民网联合推出相关调查,5861人次参与的调查显示,有95.3%的网友认为交强险保费浮动比率的设置不合理。
6月21日、25日,保监会分别召开关于费率浮动的媒体见面会和专家研讨会。
6月28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只与交通事故挂钩,并对费率浮动条件做出相应调整。
人民网网友留言
——修改后的办法好!交强险应与交通事故挂钩,与交通违法挂钩有二次处罚之嫌,建议交强险改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这个新办法终于回到了较合理又合法的轨道上,说明保监会还是有高素质人才的嘛!
——这就对了!最后的结果令我们较满意。但一想到我们差点被第一个方案再次加重忽悠——不降而要反升!想起来还是心有余悸!
——感谢我们伟大的政府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还望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真正让保险业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保监会终于妥协了,交强险“双挂钩”变成了“单挂钩”。就是嘛,交强险怎么能跟违章挂钩呢!这次,媒体、专家和网友形成的舆论合力居功至伟啊,着实为我们广大车主出了把力。
(人民网记者 邢正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