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费率浮动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 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
确保费率挂钩浮动有效贯彻执行
《办法》出台当天,保监会亦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和《办法》计算并收取交强险保费。
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不按照《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等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甚至停止其接受车险新业务的处罚。
三是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实务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保监会还表示,将继续加快推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只有当交强险基础保费、浮动比率及最终保费都是由平台自动计算和打印时,才能有效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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