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29日电(记者陈瑞华)原告是年迈的母亲,被告是悲痛的妻子,对簿焦点则是英雄死后社会各界所捐赠的善款如何分配。6月27日,英雄刘发龙的母亲诉英雄刘发龙妻子捐赠款纠纷案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6年7月20日,桂林市民王女士在西城路银行取钱后,遭遇一男子持刀抢劫。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刘发龙见后挺身而出,为抓获持刀抢劫的歹徒身中两刀,英勇牺牲。刘发龙的事迹感动了社会,社会各界纷纷前往慰问,并向其家人捐款。刘发龙也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革命烈士”称号。
然而,在如何处置社会各界的捐款上,刘发龙的家人却发生了争执。刘发龙牺牲后不久,他的几位兄弟代表母亲与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商量如何分配善款的问题。黄荣珍表示,丈夫牺牲后,社会各界的捐款,有一部分是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原告的儿子)收取,这笔钱和账都没有交到她手上,所以没有办法确定具体数额,并且,她认为不存在分割问题。虽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意见还是不能达成一致。今年5月,74岁的刘发龙母亲在儿女们的支持下,将媳妇黄荣珍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社会各界的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等,除确认了受赠人的款项外,应为刘发龙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刘发龙的母亲与黄荣珍以及刘发龙的女儿均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捐赠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分割。被告强占共同共有财产并故意隐瞒受赠数额及捐赠人名单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则认为,作为烈士的妻子,黄荣珍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的慰问金、捐款或者奖励款,不是刘发龙遗产,也不是刘发龙家属的共同财产,其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是赠与人,受赠人为黄荣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20份证据,证明刘发龙牺牲后,共收到过社会各界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20余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这笔善款的三分之一。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只能反映捐款的事实,没有当时的收据,并不能证明当时所收款的具体金额。对于善款的归属,被告认为,这些捐款、慰问金、奖金等款项都是赠与,受赠人为黄荣珍,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关系非常明确。刘发龙牺牲后,留下11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刘发龙的母亲和兄弟提起诉讼,是对受害家庭孤儿寡母的欺负。原告方面则表示,女儿需要抚养,70多岁的老母亲也有其应有的权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老母亲的合法权益,也极大伤害了大家的感情。
对于原告“公开受赠数额和捐赠人名单”的要求,黄荣珍的弟弟表示,刘发龙牺牲后,被告悲痛欲绝、疲惫不堪,根本不记得收到多少捐款,也不知道捐赠人是谁。
庭审结束,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庭调解的建议,但在调解中,双方还是达不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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