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 周婷玉)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9日第四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人士说,这部法律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并有益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薛景霞说,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权利,着力平衡劳资关系,顺应了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潮流,体现了中国立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2005年12月,中国启动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广泛征求到社会各界意见高达19万多件,创下中国立法史上的一项新纪录。
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引发境外有关机构和人士的高度关注。美国和欧盟的在华商业机构公开表达它们的担忧。
这些担忧涉及劳动合同签定、裁员条件、工会作用、工时和工资、临时工使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境外商业机构甚至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施压,要求彻底修改其中一些强力保护工人权益的条款。
上海美国商会和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分别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劳动标准和企业人力资源自主性方面,劳动合同法将使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僵化,不利于外资企业发展。
欧盟商会甚至用威胁的语气表示,劳动合同法过多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性,将使劳动成本升高而迫使欧洲资本撤离中国。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表示,外资企业应以更加理性的眼光看待劳动合同法,法律并未授予劳动者过度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外资企业累计超过57万家,目前其雇佣员工超过2500万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现在到了考虑劳动者权利的时候了,他们素质提高了,维权意识增强了,外企要适应这个变化。”
有关调查显示,外企中较多存在着劳动合同时间缩短、劳动用工随意性大、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据中国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目前中国境内逾九成跨国企业员工成为“过劳者”,其中5%的外企员工严重过劳,随时可能结束生命。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成为劳动争议的核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说:“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
广东东莞长安镇的外企员工梅冬林呼吁:“希望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我们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杨景宇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必要,这是劳动立法的国际通行规则。”
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一些情形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而且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郑功成指出,中国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得到了体现,但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它会顾全大局、维护稳定,从而帮助外资企业顺利地发展。
针对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经常被迫加班等情况,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敦促劳资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定限期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被迫加班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都被纳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薛景霞指出,如果一些外企因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撤资,则暴露了他们片面追求超额利润、忽视工人合法权益的本来面目。
郑功成也表示:“即使真有一部分外企撤资,那也没什么了不起,因为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能够看到劳资关系规范和稳定的好处。”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劳动力的优势会依然明显: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也在提升。”他说。
劳动合同法同样明确了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对外企来说非常重要。
(责任编辑:安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