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明蔺荣梅)灾害性天气行将发生时,气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众发布。昨日,西安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从7月1日起执行。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
《条例》中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实行交通管制;决定停产、停工、停课;组织特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必要时可以延长其工作时间;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防止发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同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气象灾害瞒报、迟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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