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吴龙江摄 |
山西为农民工兄弟立法维权(图)
农民工,准确的概念是什么?是工人还是农民?说是工人,他们没有固定的单位,但有承包的土地;说是农民,他们基本顾不上种地,从事和城市建设相关的各种工作。
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上升到法的高度,体现为系统的法的意志。
从2004年开始,经过两年的充分深入的调研、及时增补立法计划、两次细致审议、14次易稿……2007年6月1日,中国法律史上首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出台,2007年7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生存权、子女受教育权等,给予了坚定的保护,同时给予充分的话语权。《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有哪些亮点和突破?6月19日、20日,记者对话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人员,了解了这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法规的出台背景。
调研:山西有多少农民工
按照相关调查,山西的农民工最少有“三个一百万”:在依法登记的企业单位内已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总数近110万人;属于流动就业、零散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超过百万人;还有近百万农民工到省外务工就业。也就是说,山西最少有300万农民工,占到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强。
2004年3月至8月,省总工会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和省市两级直属单位组织了一次大范围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调查。调查采取了全面摸底统计、抽样问卷和综合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对于全面了解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和有效处理山西省农民工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05年年底,省总工会又在太原市进行了一次小范围的调查,重点弥补了前一次调查面对面交流、深度访谈等方面的不足,并进行了有重点的跟踪研究。在两次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了《山西省农民工的结构情况及权益保障总体状况》专题报告,共五万余字,为此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过程:反复修改终成“正果”
“如果不是省委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个《条例》就不可能被增补进立法计划,不会这么快出台。”说起《条例》出台的背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武德神情严肃。
农民工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生存及发展状况令人担忧,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农民工在城镇务工,不仅是以一个职工的身份存在,需要保护其劳动权益;而且在务工期间也是以一个城镇居民的身份存在,还要保护其作为居民的相关权益。农民工的权益涉及到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等多方面,《劳动法》和《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涵盖。因此需要制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责任,为农民工提供较完备的法律保障,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长期存在”,明确要求“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基于以上两个背景,根据省委的安排,2006年年初《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司委会同省总工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由此,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2006年4月起,立法小组研究分析了省总工会两次调研的结果,并赴全省各地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调研。
2006年11月28日,经过多次修改,《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初次审议。
2007年6月1日,14次易稿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二次审议通过,常委会委员59人参加,57人赞成。刘武德说:“这样高的赞成票数,在此前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比较罕见。”
从此,我省农民工手中有了一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
亮点: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权益
《条例》在农民工就业与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人身保障,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
《条例》首先规定了政府保障的法律义务,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其次,给予农民工充分的话语权。即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聘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
另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12条法律责任,对侵犯农民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予以严肃处理。
为防止用工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条例》还有一个重大突破,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弱势的农民工一方来说是极其有利的,老板不签合同,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武德说,《条例》就要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制定一些具体措施,保护农民工权益;希望全社会真正认识到农民工在社会建设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让他们和谐地生存;《条例》就是法律武器,农民工在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这把锐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条例》正式实施后,省人大将会不定期地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这样一部关系农民工权益,关系社会稳定发展全局的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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