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蓝履江方洁记者王了)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昨(29)日,记者从青白江检察院获悉,原青白江区前后两任体改委主任何某涉嫌贪污案和夏某涉嫌受贿案,一审同日分别宣判两人罪名成立,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夏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1997年3月,时任成都市青白江区体改委主任的何某利用本单位为成都某玻璃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个人股权之机,将该公司支付的代销手续费5万元据为己有,其中2万余元用于购买该公司股票20000股,余款被其挥霍。
见何某利用职务之便得到了不少好处,夏某也“跃跃欲试”,2000年,利用四川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公司合并重组,成立新的四川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机会,夏某在接受单位指派前往该公司指导工作的过程中,收受了该筹建中的公司送给的价值35万元的公司股权,并违规担任了该公司总经济师等职务。2001年、2003年,夏某先后被任命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后,更是“放心”地在该公司“兼职”,继续领取“奖金、工资、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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