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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不幸工伤劳动争议多由“私了”引发

  本报记者张巍戴刚

  记者在哈尔滨现代企业产权改革服务中心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工伤纠纷频发。一件件原本很简单的工伤认定事件,却因伤者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工作单位没给受伤职工申报工伤保险,而演变成一起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工作让我们很受“伤”

  企业改制,将我遗弃

  王志和在哈尔滨市一家大型国企做搬运工人,2003年4月他在搬运箱子的过程中,腿部被箱子砸中,导致大腿根部骨折。当时企业向上级部门瞒报了他的工伤,并与王志和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给王每月开当时的基本工资的70%,并给予他工伤待遇,让他在家休养。2004年4月,该企业改制,新企业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王的腿伤频发,花了大量医药费,走路只能靠拄拐。今年4月,该企业给王下达通知称,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2004年至2007年期间,新企业一直在履行原企业与王的协议约定,但在2007年4月下达通知后,就不再履行了,王这几年的医疗费,该企业也没有完全给付。29岁的王志和,腿伤仍经常复发,旧伤未愈,企业又将他“遗弃”,这无疑是向他的旧伤上又撒了把盐。

  没签劳务合同,巨额药费无处讨

  呼兰区23岁的李媛媛,在道外区一家制鞋厂打工。1年后,她开始感觉手麻腿麻,走路没劲,头疼恶心。吃了很多药都没见效,病情越来越严重,直到昏倒在工作间。原来李媛媛是因长期接触含有有毒物质的粘鞋胶水,导致慢性中毒引发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变,如果不及时接受治疗,今后会导致四肢瘫痪。而她在入厂时并没有与鞋厂签订劳务合同,事发后,制鞋厂老板不知去向,李媛媛花掉的数万元医药费,不知向谁讨。

  超时维权认定难

  张岩在一家机械厂从事车床操作。2005年,他上班期间左腿被一重型铁块砸伤。事故发生后,这家工厂的负责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并支付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其应该领取的工资。经过一个多月的疗养后,张岩出院并获得了部分补助,他便没有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今年年初,张岩后遗症复发,他向工厂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多方交涉无果后,张岩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当工作人员要求其拿出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时,他才发现,自己没有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劳动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的通知。

  工伤私了导致伤者败诉

  哈尔滨现代企业产权改革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工伤职工会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姜庆文说,以上案例都说明了工伤私了受损的是工伤职工的利益。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漠视工伤问题,对于发生的工伤,欺瞒劳动保障部门,不予上报、不予认定,对于工伤职工,采取法律外解决、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按照企业标准供养。当企业变更或者消亡的时候,职工的生存权受到危害,得不到保障;原国有企业对于职工工伤未予以及时认定、未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在国企改制的时候清算疏漏,主管部门没有预留相应的职工安置费,职工向新企业讨说法,就会投诉无门;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因单位拒绝支付治疗费用等相关工伤待遇时,才想起向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投诉。但有很多受伤职工,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据姜律师介绍,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申请时间的限制,成为处理工伤认定案件的最大障碍。《条例》和《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履行申请职责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经常因超过上述时间限制和超过《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的时效,而被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以丧失胜诉权为由裁判败诉。

  别让伤者再“心伤”

  据哈尔滨现代企业产权改革服务中心赵阳介绍,尽管工伤职工在工伤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致使很多工伤纠纷不了了之,但是,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向劳动保障部门做工伤报告,致使工伤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有关时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工伤认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不受时效约束。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对于从事高危作业的工人来说,工伤参保率远远低于劳动合同签订率,这些都将是潜在的社会危机。如果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几十年后,这将是政府、社会和家庭沉重的包袱。希望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加强普法,切实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寻求法律救济,让身体受伤的职工,不再受“心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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